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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克山县欢迎国外、县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联合等形式来本县投资创办企业;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名牌商标来本县入股;以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方式取得本县现有企业的经营权;以购买、兼并、参股及其它商定的方式,取得本县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下称“外商”)和本县外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国内客商”)在本县投资创办企业,将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和其它方面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政府设立扶持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发展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符合本县行业产业发展重点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到本县或乡(镇)、村创办企业的外来投资企业,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具体商定有关事项,给予特殊政策。
第二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200万元独资、合资创办的生产型企业,投资后五年内,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其中,前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扶持,后三年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三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一次性投资200万元购买、兼并及以其它方式启动本县关停、破产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并签定三年以上用工合同,投资产后七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四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对本县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兼并、收购和控股的,投产七年内享受同级财政部门扶持政策,其中,前三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扶持;后四年,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五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五荒”(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生产型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七年内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六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本县优惠政策期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七条 国内客商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本县大中型企业和其它骨干企业或购买、兼并及以其它方式启动本县关停、破产企业的、免收契税。
二、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在本县投资2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本县投资重点的生产加工企业,国有土地可以实行先用后买的方式。企业投产后四年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现行价格)额度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等额度扶持企业,企业全额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在本县投资2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县发展重点行业,产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首期交纳30%,余额部分由企业出具交款计划承诺书,即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购并本县国有、集体企业,被购并企业所欠的让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国家股本投入(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国家转股)。当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等额度扶持企业,企业全额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农业、牧业、“五荒”开发等项目,可根据不同需要,分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土地租凭手续。对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土地投资创办高效、高产、优质农业项目及植树造林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期可以延长到50年。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凡本县政府有权免收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规定对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第十四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免收房产交易服务费。购买本县国有企业房产,交易服务费将按照投资额度给予优惠,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2%的10%收取,投资500至1000万元的,按投资额度2%的8%收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度2%的5%收取。
第十五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来本县投资兴建商贸企业、集贸市场,其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或创办餐饮、娱乐企业的,二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外商和国内投资创办企业,需进行环境监测的,免收监测成本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工本费,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免收审查费、工本费。要求动物检疫,2年内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
第十七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创办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免收许可证审验费。
第十八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创办企业,免收首次委托产品质量检验费、计量器具修理费、标准备案费。
第十九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在本县投资购并、合资、合作新创办企业,涉及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更向使用的,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免收国有资产更向费。
四、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积极吸引县外优秀人才。县外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或急缺专业的专科毕业生,本县接收单位凡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办理就业手续,进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博士、硕士、35周岁以下的学士、急需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人员以及具有引进资金、项目等特殊才能的各类在职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均可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如无档案保管权、无上级主管部门,由县人才中心代其办理人事管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到本县投资办企业,申请办理理的各种证件,严格按照服务承诺限期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一次投资5万美元,可将其农村亲属2人转为投资企业所在地城镇户口;投资额10万美元以上的,可再增加3人。国内客商一次性投资15万元,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技术设备投入),可允许在投资企业所在地城镇办理1户常住户口(投资者本人、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一次投资额达30万元,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技术设备投入),可允许在投资企业的在地城镇办理2户常住户口(投资者及企业负责人本人、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投资50万元创办商贸企业的,可允许投资者在投资企业所在地城镇办理1户常住户口(投资者本人、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三条 本县市民用外商馈赠资金或设备创办生产型企业,投入资金占注册资本25%以上,经县招商引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购买县属国有企业产权,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形式进行。一次性付款,且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80%以上的,每增加1%,按成交价格下浮0.5%;持股额达到100%,按成交价格下浮15%。分期付款的,股本权利按资金到位额度享受股本利益,但首期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的30%,余额须三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城市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办企业新建厂房及附属工程,有设计施工能力的,可自行设计施工;无设计施工能力的须进行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推荐的设计、施工队伍优先选用。
第二十六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区开发证明和开发资质,经县建设局备案,可独立开发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批准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一次性开发项目建设,也可与本县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在投资项目竞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用。
第二十八条 对外商实行特殊保护,涉案未经政法委批准,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侵犯外来投资客商人身权益的案件,政法部门应从严、从快查处。尊重外商的个人生活习惯和隐私。
第二十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特殊保护,企业车辆在本县范围内不严重违章不扣车、不押证、不罚款。
第三十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罚款,任何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令企业停产、停业,不得扣押、查封、划拨企业资金、财产和冻结银行帐户。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企业搞评比、捐款、摊派。
第三十一条 县电视台、报社等新闻煤体,优先推荐和宣传外商企业及其名、优、特新产品,广告费按标准费用50%收取。新建外来生产加工型企业,可给作2次免费广告。
第三十二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到本县投资创办企业和开发项目,须经县招商引资局确认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条款。



               古北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招商引资者实行物质奖励制度。对引进资金达1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奖励给引资者;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奖励给引资者。

第二条 争取省市无偿资金达10万元以上的,引资人可享受10%的奖励资金,并且乡政府给其安排工作1人,可以是本人或是子女(直系亲属),属乡自用人员。同时,乡党委积极和县里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办理合同制干部手续,按合同制干部开支。是村干部的,条件允许的,可到乡政府上班;是一般干部的,原则上可进班子;是党委成员的,建议县委提拔为副科级干部;是副科级干部的,建议县委提拔重用为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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